某格式合同有如下条款:“在施工过程中,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.在签订《工程项目变更单》后,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,山此影响竣工日期,甲、乙双方商定。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,甲方自负,给乙方造成损失的.甲方应予赔偿。”这条款只考虑了“一切后果”,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,甲方应予赔偿”,“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”等等,就没有考虑到该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得到过甲方的同意,是否符合标准、规范,也没有指出施工队发生偷工减料和不按规范施工的乙方责任。所以,本条款应作如下补充.修正为如下条款:
“本工程的施工方案一经双方确认,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.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,在签订《工程项目变更单》后,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,由此影响竣工日期,甲、乙双方商定.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,甲方自负,给乙方造成损失的,甲方应予赔偿。未经甲方同惹,乙方任何扭自更改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过程的行为(包括施工队和工人个人的擅自行为)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,造成甲方和他方抓失的,乙方应予贻偿。”
户主不必担心公司是否会同惫对条款作较多的修改,因为双方是平等的,协商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,谈得拢则是双赢第一步,谈不拢也无妨,生意不在悄谊在。再说,你
户主讲得有道理还怕什么,现在不讲,更待何时,一般公司都想留住生意,不会无故拒绝户主的提议,而且户主的维权意识越强,公司越不敢把你归类于“软柿子户主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