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主在接受房屋时应该要注意合同的哪些内容
在书面合同中,经常遇到两种悄况:双方当场草拟的合同或
装修公司备有留有填写空档的合同,后者称之为“格式合同”。为了户主了解事物本质,有必要揭开格式合同的面纱。格式合同(又称定式合同、标准合同)是指采用标准条款订立的合同。此处所谓标准条款,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由当事人之中的一方预先拟定,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过的条款。
格式合同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、合同签订数徽众多的场合.如供水、供电、通信、贷款、保险、房T-4租赁等。装修行业(包括家装和工装)也有使用格式合同的客观需求,在一些大城市早已使用格式合同.笔者手头有出自各地的格式合同,其中一份合同封面的右上角印有“合同编号:”,封面正中印有较大黑体字“某某市住宅
装饰装修施工合同”,其下有一个注明“(推荐文本)”,封面的下端印有上下并列的单位:“某某市房产管理局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”。
面对着称之为格式合同、标准合同,又是工商行政部门印制的合同,不谙此道的户主会或多或少产生心理障碍,以为它是政府部门要求使用的,标准的和定了格的,不能违反和更改的。这会使得户主在与公司签订合同谈判中思路被固封,商谈时常处于被动的境地,然而,这正是公司所企盼的。格式合同的优点是签约简便、省时,弊端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,往往在草拟合同条款的填写内容时,公司会填写有利丁自己而不利于户主的文字,此时,许多户主出于多种原因,毫无选择机会,被牵着鼻子走。对户主更为不利的是,全国各地的
家装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对户主权益保护的条款缺乏,对具有操作主动性的公司的种种违约违规却没有相应严格的制约,这也是双方纠纷较多的原因之一。